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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东兴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2012年2月28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刘某、陈某购买原告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总金额438215元,首付款132215元,余款306000元办理按揭贷款。2012年6月20日,被告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签订《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被告贷款306000元,原告作为阶段性保证人等。合同签订后银行发放贷款,2013年12月5日原被告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被告从2014年9月30日起未按时足额支付贷款本息,银行按合同约定扣收原告保证金,截止到2016年3月3日,原告共向银行代付月供款41150.02元。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付月供款及违约金元。为了更好地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实现“案结事了”,法官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被告刘某、陈某偿还原告代付月供款41150.02元及违约金7132.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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