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融网-实力派助贷平台,产品均来自合作方,并提供房产抵押贷款、汽车抵押贷款、无抵押信用贷款、企业贷款等咨询服务。

服务热线:4009920072(服务时间:9:00-18:00)

深圳
热门城市请正确选择所在城市,贷款商家只受理本地客户贷款
全国
上海
北京
深圳
天津
常州
无锡
苏州
广州
沈阳
大连
福州
武汉
成都
杭州
济南
南宁
郑州
西安
重庆
长沙
贵阳
宁波
合肥
海口
青岛
昆明
北京
上海
宿州
淮北
阜阳
蚌埠
淮南
滁州
马鞍山
芜湖
铜陵
安庆
黄山
六安
池州
宣城
亳州
x厦门
南平
三明
莆田
泉州
漳州
龙岩
宁德
兰州
天水
嘉峪关
金昌
白银
酒泉
张掖
武威
庆阳
平凉
定西
陇南
深圳
清远
韶关
河源
梅州
潮州
汕头
揭阳
汕尾
惠州
东莞
珠海
中山
江门
佛山
肇庆
云浮
阳江
茂名
湛江
六盘水
遵义
安顺
毕节
铜仁
石家庄
邯郸
唐山
保定
秦皇岛
邢台
张家口
承德
沧州
廊坊
衡水
汕尾
酒泉
乌鲁木齐
克拉玛依
吐鲁番
哈密
拉萨
日喀则
昌都
林芝
山南
银川
石嘴山
吴忠
中卫
固原
呼和浩特
包头
乌海
赤峰
呼伦贝尔
通辽
乌兰察布
鄂尔多斯
巴彦淖尔
桂林
柳州
梧州
贵港
玉林
钦州
北海
防城港
崇左
百色
河池
十堰
襄阳
荆门
孝感
黄冈
鄂州
黄石
咸宁
荆州
宜昌
随州
来宾
贺州
三亚
三沙
儋州
西宁
海东
曲靖
玉溪
丽江
昭通
普洱
临沧
保山
湖州
嘉兴
舟山
绍兴
衢州
金华
台州
温州
丽水
广元
绵阳
德阳
南充
广安
遂宁
内江
乐山
自贡
泸州
宜宾
攀枝花
巴中
达州
资阳
眉山
雅安
衡阳
张家界
常德
益阳
岳阳
株洲
湘潭
郴州
永州
邵阳
怀化
娄底
长春
吉林市
白城
松原
四平
辽源
通化
白山
南昌
九江
赣州
景德镇
鹰潭
新余
萍乡
上饶
抚州
宜春
吉安
南京
徐州
连云港
宿迁
淮安
盐城
扬州
南通
镇江
朝阳
阜新
铁岭
抚顺
本溪
辽阳
鞍山
丹东
营口
盘锦
锦州
葫芦岛
太原
大同
朔州
阳泉
长治
晋城
忻州
吕梁
晋中
临汾
运城
宝鸡
延安
铜川
渭南
咸阳
汉中
商洛
安康
泰州
聊城
德州
东营
淄博
潍坊
烟台
威海
日照
临沂
枣庄
济宁
泰安
莱芜
滨州
菏泽
哈尔滨
齐齐哈尔
牡丹江
佳木斯
七台河
大庆
黑河
伊春
鹤岗
双鸭山
鸡西
绥化
开封
洛阳
平顶山
安阳
鹤壁
新乡
焦作
濮阳
许昌
漯河
三门峡
南阳
商丘
周口
驻马店
信阳
榆林
池州
遵义
陇南
蚌埠
漳州
更多>>

深圳新政:经适房上市须缴50%增值收益

2014-09-09|阅读(|作者()
深圳新政:经适房上市须缴50%增值收益,以下由聚融小编为您介绍深圳新政:经适房上市须缴50%增值收益的相关内容:

  9月9日,《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已由深圳市住建局起草完成,并向社会发布,开始公开征求意见。这一办法对此前备受关注的经济适用房上市问题做出了清晰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应当按照50%的比例缴纳增值收益。公众可于9月15日前致函或者通过电子邮件进行反馈。

  征求意见稿明确,本办法适用于2008年1月18日以后,市区两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与低收入家庭签订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的相关活动。

  所谓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是指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其权利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缴纳增值收益后取得该住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部权利,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所谓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其权利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缴纳增值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并将该住房转移登记至第三人。

  征求意见稿中同时规定,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不申请取得完全产权、不申请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其产权性质不变,权利人继续持有《房地产证》(绿本),按《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规定占有、使用该经济适用住房。

  征求意见稿明确,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应当按照50%的比例缴纳增值收益,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缴增值收益=(经济适用住房市场价格-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格)×50%-税费(原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实际发生额)。

  据了解,与其他大城市相比,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缴纳增值收益的比例属于中等偏低水平。厦门的缴纳比例为经济适用住房市场价与原购房价之间差价的90%,广州为80%,北京为70%,杭州为55%,上海的缴纳比例则约为市场价的35%-45%(政府产权份额)。

  征求意见稿第十条也对继承或遗赠的情况作出了如下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前发生继承或遗赠,继承人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增值收益后,取得该套住房完全产权或将其上市交易。

  继承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或符合我市住房困难标准,除上述渠道继承外,也可以申请将该住房转移登记至自己名下,住房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在该种情况下不需要缴纳增值收益。

  公众可于9月15日前致函或者通过电子邮件进行反馈。(地址:深圳市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 邮编:518006 传真:83788190 电子邮箱:zjjfgc@126.com)全文如下:

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的相关活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深府〔2012〕1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概念释义】 本办法适用于2008年1月18日以后,市、区两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与低收入家庭签订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的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增值收益,是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中规定的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应当缴纳的土地收益和房产增值收益等价款。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是指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其权利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缴纳增值收益后取得该住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部权利,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前,其权利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缴纳增值收益后,将该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且同时登记至第三人。

  第三条【申请条件】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证》(绿本)登记的权利人,且经其他权利人一致同意;

  (二)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

  (三)已经依照买卖合同付清购房款。为购买本套经济适用住房而按揭贷款并设定抵押的,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四)不属于《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规定的不得受理其取得住房完全产权申请的情形;

  (五)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第四条【受理和批复部门】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的申请受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一)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售出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的,由市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相关机构负责受理、审核;

  (二)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售出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的,由区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相关机构负责受理、审核,并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前款规定审核通过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申请,由市主管部门统一按本办法规定出具批复。

  第五条【增值收益缴纳金额】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应当按照50%的比例缴纳增值收益,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缴增值收益=(经济适用住房市场价格-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格)×50%-税费(原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实际发生额)。

  前款规定的税费,是指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证(绿本)时实际支付的税费,包括契税、印花税、交易服务费。

  经济适用住房市场价格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1、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其市场价格按照申请时税务部门核准的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计算;

  2、申请上市交易的,其市场价格按照申报的交易价格计算,但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申请时税务部门核准的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的,按照税务部门核准的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计算。

  税务部门核准的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低于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格的,申请人无需向政府缴纳增值收益。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的办理程序】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受理部门申请取得所持有的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

  (二)受理审核。受理部门根据本办法进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经济适用住房增值收益缴纳通知书(以下简称《增值收益缴纳通知》),载明应缴增值收益金额、有效期和收款银行账户等信息;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准予批复。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增值收益后,向市主管部门提交缴纳凭证。经核实增值收益足额缴纳的,市主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准予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的批复。

  申请人未在《增值收益缴纳通知》有效期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增值收益并提交缴纳凭证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

  (四)变更登记。申请人持市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向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申请将该套经济适用住房变更登记为普通商品住房,权利人不变。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操作流程】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申请上市交易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可在自行确定该套住房买受人及其交易价格后,向本办法规定的受理部门提出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并上市交易的申请,并如实申报已确定的买受人及交易价格。

  (二)受理审核。受理部门根据本办法进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受理部门出具是否按照申请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优先回购该套住房的书面意见,予以优先回购的按本款第(三)项规定办理,不予优先回购的按本款第(四)项规定办理。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予以优先回购。受理部门决定优先回购该套住房的,通知申请人签订回购合同,按照申请人申报的交易价格扣除其应缴增值收益后向申请人支付价款,收回该套住房产权,并将其重新纳入保障性住房房源。

  (四)不予优先回购。受理部门决定不予优先回购该套住房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受理部门出具《增值收益缴纳通知》,载明应缴增值收益金额、有效期和收款银行账户等信息。

  2、申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增值收益后,向市主管部门提交缴纳凭证。经核实增值收益足额缴纳的,市主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准予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并上市交易的批复,批复中须载明买受人及交易价格。

  申请人未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与受理部门签订购房合同,或未在《增值收益缴纳通知》有效期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增值收益并提交缴纳凭证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

  3、申请人和买受人持市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向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同时申请办理变更和转移登记,将该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并登记至买受人名下。

  第八条【增值收益的用途】向市主管部门缴纳的增值收益款,纳入深圳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

  向区主管部门缴纳的增值收益款,资金用途参照前款执行。

  第九条【保持原状】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不申请取得完全产权、不申请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其产权性质不变,权利人继续持有《房地产证》(绿本),按《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规定占有、使用该住房。

  第十条【继承和遗赠】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前发生继承或遗赠,继承人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增值收益后,取得该套住房完全产权或将其上市交易。

  继承人如申请将该住房转移登记至自己名下,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或符合我市住房困难标准。住房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一条【有效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第十二条【解释主体】本办法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关于深圳新政:经适房上市须缴50%增值收益的全部内容,感谢您的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就上聚融网

更多贷款信息咨询请拨打服务热线:4009920072。
·或直接拨打信贷经理移动专线:13524549642(微信同号)。
·您还可以添加信贷经理微信进行直接咨询
聚融网:专注于房产抵押贷款、信用贷款、企业贷款等贷款服务更多信息请上rongziw.com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注明 “聚融网原创”之内容,未经聚融网授权,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不得转载、摘编或采取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获授权的,注明来源聚融网。违反上述声明对聚融网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作品中的材料及结论仅供用户参考,不构成操作建议。

阅读:
  • 你可能需要
  • 相关问答
网友评论
手机号
姓名
验证码

风险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特别声明:本站提供银行助贷,所有贷款产品均为合作银行或有持牌贷款机构发放

@2012-2017 鼎酬(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沪ICP备12034765号-3
房产抵押贷款 上海贷款 房屋抵押贷款 房产证抵押贷款 银行贷款 汽车抵押贷款

在线咨询

微信联系值班经理
一对一在线咨询

扫一扫

扫一扫
第一时间获取贷款信息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4009920072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