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融网-实力派助贷平台,产品均来自合作方,并提供房产抵押贷款、汽车抵押贷款、无抵押信用贷款、企业贷款
服务热线:4009920072(服务时间:9:00-18:00)
贷款49万元买一辆宝马车,却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清偿义务,甘肃男子被银行告上法院。
41岁的杨某是甘肃人,去年为购买一辆宝马轿车,经朋友介绍向一家银行三原县支行申请借款。2015年4月29日,杨某以该车辆作为贷款抵押物,和西安兴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连带清偿保证人,与银行签订了《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49万元,贷款期限36个月,贷款利率为7.475%,以按月等额本息的方式还款。
同日,杨某以一辆宝马轿车为银行设立了抵押权,按照约定,银行向杨某发放了49万元贷款。然而,杨某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清偿义务,西安兴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杨某向银行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49193.8元。
三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应属有效合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因原告将49万元放款到杨某账户中,其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杨某理应清偿原告借款本金440806.2元及利息。被告西安兴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该笔借款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对该笔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宝马轿车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可以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且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该笔贷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6月6日,法院判处杨某清偿原告某银行三原县支行借款本金440806元、利息以及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8000元,若被告不履行清偿义务,原告可行使抵押权,对该辆宝马轿车变现后所得的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西安兴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贷款买车需谨慎,断供是要上法庭的的全部内容,感谢您的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就上聚融网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注明 “聚融网原创”之内容,未经聚融网授权,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不得转载、摘编或采取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获授权的,注明来源聚融网。违反上述声明对聚融网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作品中的材料及结论仅供用户参考,不构成操作建议。
微信联系值班经理
一对一在线咨询
扫一扫
第一时间获取贷款信息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4009920072